剑南春 摘自 法律进步阶梯
技巧一 立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技巧
法定限制会见事由: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司法实践情况: 在立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时常会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但很多案件并不属于限制律师会见的事由,律师应甄别情况,积极通过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形式维护己方辩护权。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认定标准: 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条第2款第1项
通过法律意见书维护辩护权: 如果侦查机关在贿赂犯罪数额达不到该标准或以其他非法理由拒绝辩护律师会见时。辨护律师可以通过撰写并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提出相应的抗辩,以维护其辩护权。
注意: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一、写作要求 1.第一部分:题目应当开宗明义,直接写明主旨 例如:“对某某涉嫌XX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不能只写“法律意见书”;
2.第二部分:应当简要陈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阐明意见,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例如:申请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应当写明本案属于何种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形: 主要包括:(1)符合证据不足不捕的条件; (2)符合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条件; (3)符合不构成犯罪不捕的条件。 同时,应当写明具体依据的证据情况及法律依据
3 .第三部分:意见书结尾写作要求 结尾应当重申辩护律师的观点。同时,在附件中列明法律意见所适用的具体司法解释条文并用黑体字标注,以及需要调取的证据线索等。
二、注意事项
1.由于辩护律师在立案侦查阶段无法阅卷。因此,在法律意见书的结尾部分应加上“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侦查阶段本辩护律师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使得法律意见书的针对性更强,更具有说服力。
2. 意见书中不应出现过多的修饰性词语及无证据支持的观点,更不能将委托人的意见直接照搬进意见书中。 如:法律意见书中不应出现:“据悉”,“据说”等没有证据支持的“传闻证据”,体现法律意见书的严谨性。
另外,法律意见书不应过长,最好不要超过三页纸。
3.最后,应当在办案人员形成确定性意见之前提交法律意见书方为有效。
辩护律师善于借助其他相关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司法实践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单方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往往效果甚微,主办检察官常常会以“理由明显不成立”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对策: 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借助看守所、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等其他相关机关来实现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典型案例: 在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于羁押,辩护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未果,后辩护律师向驻所检察室及看守所反映情况,看守所和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后,辩护律师成功申请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为其在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技巧
辩护律师要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 1.退回补充侦查 防止检察机关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补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延误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2.第一时间阅卷 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以指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其他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 3.第二次阅卷 应当注意,对于检察机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辩护律师还应当进行第二次阅卷,防止控方补充了新证据而辩方不知情。
辩护律师通过审阅案卷细节寻找关键辩护点
控方常见程序违法现象:
辩护律师通过审阅案卷细节寻找关键辩护点
典型案例1: 辩方通过比对“拘留证”的签发时间和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时间,认定自首情节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未掌握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嫌疑人被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达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未对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便对其进行审讯,而后被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自动投案”是其能否构成自首的关键因素。 经过查阅拘留证和第一次讯问笔录进行比对发现:嫌疑人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时间系当晚18:00--20:00,而拘留证签发时间系当晚23:00。公安机关声称犯罪嫌疑人系先被刑事拘留后到案,但《拘留证》上签发时间却晚于第一次讯问的时间,据此认定了犯罪嫌疑人系“自动投案”,并据此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自首。
典型案例2: 辩方通过行贿人与受贿人在“讯问笔录”中的被讯问时间进行对比,认定受贿一方构成“特殊自首” 辩方在一起受贿案件的阅卷中,通过阅行贿人与受贿人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并对二人的供述进行对比,明确了如下情节: 1.受贿人作出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时间先于行贿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被讯问的时间; 2.辩护律师提出受贿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所犯罪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特殊自首”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 3.最终受贿人构成“特殊自首”的辩护意见在起诉书中被检察机关予以认定,辩护律师实现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
辩护律师庭前准备及法庭示证技巧
1.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将有利于被告人的同一组证据单独予以装订 司法实践情况: 法律文书等程序类案卷中有很多内容能够反映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 例如: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的“破案登记表”或“到案经过”可以找出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还是自动投案、是否系被特情进行“犯意引诱”而被抓获;通过审查“拘留通知书”中被告人签字的时间和诉讼证据卷中“被告人供述”中第一次被讯问的时间进行对比,可以确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是否有被违法羁押的情形。
对 策: 在开庭审判之前,对法律文书和程序类案卷进行归类整理,找出其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同时,配合诉讼证据类案卷的整理归纳,将程序类案卷与诉讼证据类案卷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同一组证据单独装订成册,在控方未出示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时,单独予以出示,对做出有效辩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2.辩护律师可于开庭前打印相关法律依据,同时交法官和公诉人
司法实践情况: 司法实践中,由于庭审时间有限,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不应遇到问题再去翻阅法条或司法解释,而应当将准备工作做在前面,将庭审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整理和总结,提前打印出来以备庭审所用。 同时,最好多打印几份在开庭前交法官和公诉人备份,以方便法官在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时查阅。
优 势: 这种做法体现了辩护律师的专业性,赢得法官的好感,也可将辩方观点无形中传递给控方及法官,为控方和法官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