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来源:原创文章
时间:2020-08-11
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 期限一览表(建议收藏)
剑南春 摘自 法律进步阶梯 网络分享:
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2017综合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执行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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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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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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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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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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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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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
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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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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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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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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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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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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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
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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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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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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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
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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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
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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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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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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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
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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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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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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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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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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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条
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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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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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延长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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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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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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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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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补充侦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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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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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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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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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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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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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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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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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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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154条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上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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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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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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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156条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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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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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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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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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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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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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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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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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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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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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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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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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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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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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拘留做出是否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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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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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条
检规则
第3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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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拘留,做出是否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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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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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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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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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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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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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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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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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规则
第3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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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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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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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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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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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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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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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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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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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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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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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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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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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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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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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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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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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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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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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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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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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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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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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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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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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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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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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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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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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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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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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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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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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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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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