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 心有大爱 尽职尽责 为民维权
劳动纠纷就像职场里隐藏的暗礁,很多人在工作中都会遇到。比如劳动者辛辛苦苦工作,却遭遇公司拖欠工资,或者被无故辞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时候,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所雷莉律师近期代理了一起武汉市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劳动纠纷案件。原告名叫王目张,是一名农民工。因不满意劳动仲裁的结果,再次来到法援中心窗口要求法律援助,并强烈要求更换掉仲裁阶段的律师。此案中,用工单位仅仅是个空壳公司,仲裁阶段只支持了“用工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9660元及失业保险损失5040元的诉请。实际上,有能力支付赔偿款的单位恰恰是用“用人单位”中铁十四局,仲裁结果却完全撇开了它的责任。雷莉律师在了解了基本案件情况后,“临危受命”接下了这个案子。通过和当事人充分的沟通,充分掌握了案情及相关证据。然后耐心询问了原告一审想达到什么效果,并分两次和原告做了详细的笔录。最终经过和原告反复确认,雷莉律师确定了诉讼策略。
立案时,由于只能按照仲裁阶段的诉请确定一审的诉讼请求,雷莉律师选择开庭时当庭提交变更诉请,重点在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工资几个方面作出金额变更,并补充提交证据及计算标准依据。庭审中,法官要求原告(王目张)出示考勤记录原件。根据此情形,雷莉律师当即举证说明了被告单位工作群已经把原告踢出了群聊,无法查看原始载体,原告目前只有微信录屏的每月考情表记录。因原告在庭审时太过紧张,没有在法官要求的质证环节完成录屏证据的出示。庭后,他才找到手机里的录屏证据。雷莉律师又积极联系法官,把考勤证据刻录成光盘提交,后期又补充刻录了两份光盘给两被告质证,同时提交了代理词给法官,内容主要是针对加班费的法律规定作出了论述。
“对于存在加班的事实,一般由劳动者(原告)自己提供考情表证明。但在庭上劳动者能证明考情表由被告单位掌控,因原告被公司踢出群聊,考勤表数据丢失,原告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的,则应由被告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单位拒绝提供、或提供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官采纳了雷莉律师的代理意见,除仲裁阶段的判项外,又额外支持了原告加班费共计35234.93元的诉请,并判决两被告对此均有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非常感动。远在河南打工的他在第一时间,托朋友为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及雷莉律师赠送了锦旗。锦旗上写着:“公平正义,心有大爱。尽职尽责,为民维权”!